新華社西寧3月17日電(記者李占軼)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17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茍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茍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7日19時到達西寧,乘同村村民私家車返回湟中縣李家山鎮(zhèn)家中,1月18日傍晚至西寧市城東區(qū)探望其弟并留宿,1月19日到李家山鎮(zhèn)村衛(wèi)生室以自己感冒為由就診,村醫(yī)詢問其返寧時間時,茍某謊稱已返寧40余天。期間,茍某不主動居家隔離,隨意走親訪友。
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據(jù)省、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對武漢返寧人員進行排查登記,茍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5日晚上,鎮(zhèn)、村醫(yī)護人員及村干部前往茍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茍某仍謊稱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車票已撕毀。
1月27日,茍某自己感覺身體不適,在其妹等親屬陪同至青海紅十字醫(yī)院就診,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余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并住院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茍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拒絕執(zhí)行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傳播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于被告人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這是青海省首例疫情期間發(fā)生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茍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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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