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試點地區(qū)范圍擴大到全國,同時決定在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車購稅法》的規(guī)定,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車購稅法》明確將車購稅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代替紙質車購稅完稅證明,《車購稅法》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guī)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fā)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免稅業(yè)務除外)的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國庫已傳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已成功;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已收取稅款。
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yè)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但下列納稅業(yè)務,納稅人如果在試點實施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仍然可以憑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接收到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一)納稅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
(二)納稅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以外的地區(qū)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
(三)納稅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yè)務。(記者 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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