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監(jiān)察法草案的說明,聽取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表決大會關于設立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決定草案,表決大會關于十三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表決辦法草案,表決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兩個名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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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草案的說明。新華社記者 王曄 攝
以下為直播實錄:
李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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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監(jiān)察機關有效履行監(jiān)察職能,草案賦予監(jiān)察機關必要的權限。一是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jiān)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jiān)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jiān)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按照規(guī)定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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